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技术合同资助项目
资助标准: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按不超过申请单位的2023年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方式:
1.技术开发合同合计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每类合同合计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每类合同最多申报20份。
4.资助金额只取整数位,不四舍五入,资助金额低于1万的不予支持。
一、什么是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且依法已经生效。
示范文本
建议采用科技部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1.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3.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4.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5.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6.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7.技术服务合同
8.技术咨询合同
二、备案登记申请条件
1.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4.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三、技术合同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 合同原件(必选,一般由卖方提供)
• 真实性承诺书(必须)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财务收入说明
• 知识产权证明
• 技术方案
• 人工时计算说明
• 中文翻译文件以及翻译内容一致承诺说明
• 已认定登记的相关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原件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其他材料
审核要点:
• 合同项目名称
• 合同双方名称
• 项目有效期限
• 知识产权条款
•合同签订金额
• 双方盖章签字
• 真实性承诺书项目名称、盖章签字
四、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2.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
3.申请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在2023年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出具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编号前缀为“4403012023”),且未享受过减免流转税优惠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适用税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报;
4.其他
(1)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
(2)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3)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4)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五、优惠政策有哪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兑现各级各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转让方或开发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减免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应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作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四)政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提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资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用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