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经依法审核,准予其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凭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谁需要办理排污许可?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排污单位分为三类:
1.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
2.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
3.排污登记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只需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具体分类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什么时候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于新建项目,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即便是调试阶段,只要有实际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包括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3.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含照片);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或备案材料;
5.自行监测方案;
6.属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需提供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需提供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供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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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在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对列入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如何办理延续手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延续申请表、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