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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汇总(上)】深圳市企业近期可申报项目附奖励标准

深圳市企业近期可申报项目汇总,共计43个项目为方便阅读分为两篇,以下按照申报截止时间进行排序。

 

2025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第一批)项目

申报时间:2025-07-30 / 2025-08-29

资助标准:

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309个,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以指南金额为准。

 

2026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时间:2025-07-21/2025-08-29

资助标准:

事后奖补。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亿元

 

2026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时间:2025-07-21/2025-08-29

资助标准:

事后奖补。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2026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智能化改造项目

申报时间:2025-07-21/2025-08-29

资助标准:

事后奖补。根据项目申报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档资助,评价等级达到三级、四级及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5%、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均为5000万元

 

2026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申报时间:2025-07-21/2025-08-29

资助标准:

事后奖补。对项目申报单位为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项目、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绿色化改造项目、“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

 

深圳市第十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时间:2025-08-01 / 2025-08-30

申报条件:

本次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内的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三)申报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负责事业部在一定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深圳市2025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第二批)

申报时间:2025-08-08 / 2025-09-01

基本条件:

(一)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专项

申报时间:2025-08-01 / 2025-09-01

资助标准:

立项项目不超过40个,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025年度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时间:2025-08-06 / 2025-09-05

申报条件:

(一)单位规模。申报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三年在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二)科研条件。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用于实验、检测、分析、试验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工程中心主任入职依托单位的时间不低于3年;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三)科研成果。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且近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此外,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三年须牵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四)体制机制。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科研平台,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五)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深入贯彻落实“百千万工程”,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程中心建设。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核算(惠州市的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江门市的台山市、鹤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肇庆市的四会市、广宁县、怀集县、封开县、德庆县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申报条件申报)。

(六)其他条件。申报单位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工程中心主任近三年未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2025年度深圳鲲鹏青年创新项目(第二批)

申报时间:2025-08-01 / 2025-09-05

资助标准:

①优质档:立项项目不超过200个,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②潜力档:立项项目不超过750个,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2万元;

③圆梦档:立项项目不超过1500个,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0.5万元

 

十一

2025年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支持项目

申报时间:2025-08-01 / 2025-09-05

资助标准:

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支持实施细则》,将从案例背景、具体举措、技术创新、运营机制、应用成效、未来计划、复制推广等方面设置评分标准,组织专家对申报案例进行评审,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奖励。

 

十二

2025年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典型案例

申报时间:2025-08-20 / 2025-09-05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建设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单位牵头与主要参建单位(EPC总承包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申报;

2.在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2.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万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万平方米,特殊项目可适当放宽建设规模条件;

3.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复核,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技术评分70分及以上或按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评价达到A级及以上;

4.项目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上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效应,做法可复制、可推广,取得较好的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三

2025年度深圳市全屋智能应用试点项目

申报时间:2025-08-21 / 2025-09-08

基本要求:

1.项目全屋智能应用亮点突出、预期成效显著、具有推广价值等。

2.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全屋智能配置,鼓励开展全屋智能特色场景应用:

(1)新建建筑应用项目:在新建建筑设置智能灯具及控制设备、智能空调开关、智能插座、水电燃气智能表等节能智能产品,通过智能绿色家居产品及节能控制措施,在家庭内部实现精准节能,提升住宅健康舒适性;住宅小区配置各类公共安全保障智能产品,提供公共配套智能设施及服务等;全装修住宅应用全屋智能并预留适老化智能产品配置条件。

(2)既有建筑应用项目:在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全屋智能节能改造,配置绿色设备产品、智慧节能系统等,实现照明、插座等用电精细调控;既有住宅对传统家居产品进行电动化、数字化、网络化、适老化改造;既有小区对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配置基本安全保障智能产品,将公共配套设施智能化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类改造内容等。

(3)全屋智能特色应用:在物业服务、生活服务等应用全屋智能;在学校、酒店、写字楼、公园、景区、医疗康养、文化活动用房以及其他各类场景中应用全屋智能。

 

十四

2025年度深圳市绿色低碳国际先进标准集成应用试点项目

申报时间:2025-08-06 / 2025-09-15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联合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共同申报。

2.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及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

(二)申报范围

满足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等级,且集成应用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标准2部及以上的深圳市建筑工程项目。

(三)申报类型

1.建设阶段试点项目。按照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标准要求为建设目标,且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拟建或在建项目。

2.运行阶段试点项目。按照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标准要求为建设目标,且已投入使用满一年的运营项目。

 

十五

2025年度深圳鲲鹏青年创业项目

申报时间:2025-08-01 / 2025-09-19

资助标准:

创业项目主要面向项目承担单位在深圳实际经营的已入库鲲鹏青年项目,立项项目不超过200个,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审定研发投入经费的50%。

 

十六

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申报时间:2025-06-30/2025-09-30

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十七

2025年度深圳市建筑光伏一体化和“光储直柔”建筑试点项目

申报时间:2025-04-17 / 2025-09-30

申报条件:

(一)2025年度试点项目申报分为两批进行征集、组织专家评审,其中,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5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二)申报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和主要试点内容,按照“申报范围”的要求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填写并提交相应附件。

(三)项目应完成工程建设报批报建相关手续。

(四)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试点项目应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发电组件为建筑材料或构件,实现与建筑的结合或集成。“光储直柔”建筑试点项目应整合“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两种及以上系统或技术应用。“光伏+建筑”试点项目应符合《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五)项目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试点项目具有较好的应用成效、前景和推广价值。

 

十八

2025年深圳市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时间:2025-02-17/2025-11-05

申报条件:

(一)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除本市外,拥有分支机构并有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其中,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贸易型总部企业除符合基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任一专项条件: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2024年全年批发业销售额超过50亿元或零售业销售额超过30亿元;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2024年全年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超过50亿元;

3.以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2024年全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亿元;

4.以物流仓储为主营业务的,2024年全年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5.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1)独立站建站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2000个,2024年全年交易额(GMV)超过20亿元;(2)第三方电商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5000个,2024年全年交易额(GMV)超过150亿元。以集团总部名义申报的企业,在深子公司相关数据纳入前款的数据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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