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服务业是指:
工业中的加工、生产、制造,商业中的销售、购销、批发、零售、国内贸易、国内商业、物质供销,以及服务业中的代理、咨询、设计、开发、翻译、技术进出口、维修等行业的总和。
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之一。
(三)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的批发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零售、住宿、餐饮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首次达到奖励标准后,一年内申报有效。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资助标准:
(一)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龙华区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对在龙华区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