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支持金融科技发展
(一)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在龙华区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 亿元以上的,给予3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二)对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金融科技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龙华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300 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团队激励,及企业经营发展。
资助标准:
(一)“金融科技”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第一项资助的金融科技企业,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申请第二项资助的金融科技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申请第一款租赁办公用房资助的,参照“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类操作指引”。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一款的金融科技企业需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
(三)申请第二款的金融科技企业,需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