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2、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方向,项目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要求。
4、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5、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7、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截至企业申报日期),项目已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企业围绕“研发-生产-供应链-销售-服务”等业务,开展“5G+工业互联网”应用;申报前2个自然年项目在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费用、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费用、数字化改造服务费方面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资助标准
1.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30%予以资助,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工业互联网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