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项目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明确的目标市场。
2.牵头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3.参与单位:必须包括至少 1 家港澳机构,且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应当来自港澳机构。鼓励港澳机构在粤设立的研究平台共同参与。
港澳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香港申请机构必须为公营科研机构或研发中心。公营科研机构指香港本地大学(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 320 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研发中心指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被指定为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的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2)澳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4.合作协议:项目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与资金分配,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开展小试、中试的条款,且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应全职受聘于牵头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考核指标:
1.完成小试、中试等面向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研究开发,或形成新产品、新工艺等不少于 1 项。
2.以形成新工艺为目标的研发,验收时应提供过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出具的项目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以形成新产品为目标的研发,验收时应提供反映其性能指标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应用场景测试证明、产品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
3.鼓励对在项目实施期内的重要交流活动、产业化突破等方便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资助额度及经费拨付方式:
一次性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广东牵头企业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于收到财政拨款后 3 个月内将跨境资金拨付至港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