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范围:
(1)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统计地在龙岗区。
(2)纳入龙岗区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且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规模、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
(3)企业在申报年度内将统计地由区外迁入龙岗的,可以申报本扶持。
(4)若申报主体在库内有关联企业的,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合并申报的主体为其中销售额(营业额)最大的企业。
(5)获本扶持项目奖励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增长奖励。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批发企业:
① 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30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0.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② 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0.6‰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③ 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0.8‰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600万元;
④ 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1.2‰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700万元;
⑤ 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1.4‰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800万元;
(2)零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1‰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餐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按照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