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领域的两类核心企业,二者定位不同、认定标准有别,但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发展动力,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扶持。以下分别详细说明二者的定义、认定关键及核心特征,优惠政策差异的原因。
一、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且注册时间需满1年以上,属于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
认定关键
•知识产权:企业需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无知识产权的企业无法认定。
•技术领域:核心技术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涵盖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八大领域。
•研发与人员要求: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研发费用占比需结合企业销售收入分档要求,年收入5000万以下≥5%、5000万-2亿≥4%、2亿以上≥3%。
•营收要求: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所取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核心特征
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含量高,注重技术成果转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技
领先性;资格有效期为3年,通过认定后可享受多项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各地通常还会给予现金奖励,在融资方面更具优势。
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一般企业为25%),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年底前仍未取得资格的,需补缴相应期间税款;若税务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提请复核后确认不符合的,将取消其资格并追缴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亏损结转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具备资格的年度(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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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全称“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
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领域的“基础队伍”,定
更偏向于培育和扶持早期、中小型创新企业,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认定关键
•规模限制:明确属于中小企业范畴,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这是与高新技术企业最直观的区别之一(高新技术企业无明确规模限制)。
•基础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近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评价指标:需按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指标综合评价,总分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为0分。其中,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否则科技人员指标得0分);研发投入可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分档评分;科技成果按拥有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评分(Ⅰ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分档计分)。
•直接确认条件:符合上述基础条件和规模限制的企业,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且在获奖单位中排前三名;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核心特征
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生存发展手段,规模偏小、处于发展培育阶段,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但研发投入强度、技术领先性通常低于高新技术企业;无固定资格有效期,实行“自主评价、公示入库”管理,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后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亏损结转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具备资格的年度(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3.无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优惠(仍按25%的一般税率征收,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相关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