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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9月1日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新规施行,这些变化请务必关注

2026年6月5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编号CNCA-IPMS-01:2026,以下简称"新规"),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新规对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的合规义务、审核程序与证书管理等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距离新规实施仅剩数日,各获证组织及拟申请认证的企业,建议尽快对照自查、提前做好准备。

 

01申请门槛提高:信用与合规成为"硬条件"

新规对认证申请主体提出了前置性要求(《规则》5.1.2)。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须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相关行政许可处于有效期内,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并确保IPMS按认证标准建立且运行满三个月。

信用与合规方面,以下条件须逐一满足:

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事件;

一年内未受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处罚。

此外,因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IPMS认证证书的,须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建议各企业在申请前开展专项自查,确保申请材料完备、真实。

 

02审核要求收紧:现场审核与最高管理者责任双双加码

现场审核刚性化。新规明确,IPMS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生产或服务正常运行的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及特殊审核,原则上不接受远程方式替代(《规则》5.5.1)。初次认证两阶段审核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规则》5.6.1)。

最高管理者责任成为"否决项"。审核组将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重点核查最高管理者在体系中的实际领导作用;最高管理者不熟悉本组织知识产权方针、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体系实施的,审核不予通过(《规则》5.5.4)。最高管理者或其书面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须出席首、末次会议,缺席将构成终止审核的情形(《规则》5.5.3、5.5.5)。

审核时间管理更严。认证机构不得通过增加工作日小时数来减少审核人日;审核时间减少幅度不得超过规定基准的30%,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核定审核时间的80%;一年内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不得减少审核时间(《规则》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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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证书维持:持续合规义务更明确,记录留存有清单

新规细化了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的持续合规义务(《规则》5.3.3、5.3.4、10.5):

变更通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IPMS及申请条件要素的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知识产权权属、行政许可文件等变动;

费用支付:认证费用须由认证委托人直接向认证机构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为支付(《规则》5.3.1);

记录留存:妥善保存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纠正措施、审核报告等全套认证记录,以备核查;

规范用证: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在产品包装上标注IPMS认证标志时,须注明获证组织已通过IP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规则》6.1.3)。

同时提醒: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规则》6.2.1);拟继续持证的组织应至少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规则》5.8.1),并合理规划审核排期,确保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在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规则》5.4.1.4)。

 

04证书管理:暂停、撤销情形更具体,"红线"不容触碰

新规逐项列举了认证证书暂停、撤销的触发情形。可能导致暂停的情形包括(《规则》7.2.1):

IP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存在知识产权禁止性行为或不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受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

持有的与体系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

监督审核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未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

未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可能导致撤销的情形包括(《规则》7.3):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发生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事件;

IPMS未运行或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暂停期满后,导致暂停的问题未获解决。

需特别提示的是,认证证书一经撤销不可恢复;相关组织须自证书暂停、注销或撤销之日起满一年,方可重新提出认证申请。建议各获证组织定期开展合规自查,确保证书状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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