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申报操作指南
一、政策核心内容
扣除比例
未形成无形资产: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如发生100万元研发费用,可额外扣除100万元,合计扣除200万元)。
形成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如无形资产成本200万元,可按400万元摊销)。
适用条件
行业限制:排除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企业类型:需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如职工≤500人、年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
研发活动真实性:需为创新性、应用性研究,排除常规升级、直接应用成果、市场调查等非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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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时间与方式
预缴申报
时间:每年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操作: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加计扣除”栏次,并留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相关资料备查。
汇算清缴
时间:未在预缴期享受的企业,可在次年5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申报。
操作: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附研发支出辅助账、立项文件等资料。
三、申报所需材料
基础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年度有效)。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按项目归集费用)。
研发活动证明
自主研发:立项决议文件、项目计划书、研发人员名单、过程性总结报告、验收报告。
委托研发:委托合同、发票、费用支出明细(关联方需提供)、合同备案资料。
合作研发:合作合同、备案资料、费用分摊协议。
集中研发:集团协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表。
人员与设备证明
研发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工资表、考勤记录。
仪器设备清单、使用记录及费用分配说明。
四、操作流程
自我评估
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如职工人数、收入、资产总额等)。
材料准备
整理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费用归集表、人员名单等资料。
委托/合作研发需补充合同备案及费用分摊证明。
线上填报
注册法人账户,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上传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
截止日期:各省分批受理(如广东、浙江为7-9月每月一批,最后截止9月30日)。
审核与公示
市级科技部门初审(补正研发费用凭证不全等问题)。
省级复核后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五、注意事项
费用归集准确性
研发费用需按项目单独核算,避免与生产经营费用混同。
共同合作开发项目,按实际承担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特殊情形处理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可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且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的2/3。
研发失败:费用仍可享受加计扣除。
下脚料处理:研发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对应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定期核查(年度核查面不低于20%),企业需留存资料10年。
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可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