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探伤公司、检测公司、工业企业、科研单位以及从事辐射产品进出口的单位注意啦!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设立和管理,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后果可不小。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 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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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 基本要求:主体+环评批复+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废物处理;
2. 分类附加条件:
A.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设专职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1名本科以上专职技术人员。
暂存库/设备需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
运输容器及工具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B.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
设专职管理机构或1名本科以上专职技术人员。
生产调试场所需防止误操作和意外照射。
C.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或Ⅰ类、Ⅱ类射线装置:
设专职管理机构或1名本科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关键岗位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其他单位:至少1名大专以上专/兼职技术人员。
☆特殊要求: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需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医用诊断/治疗单位需配备质控设备及专职医用物理人员。
申请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
3. 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文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
4.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十六条相应规定的材料;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辐射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资质和培训;
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