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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税收优惠大盘点:比资金奖补更实在的福利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一般企业 25% 的税率,直接降低了 10 个百分点。例如,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的企业,若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 万元(1000×(25% - 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假设某企业一年投入研发费用 500 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额外扣除 500 万元,大幅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额。

 

基本条件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技术领域: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涵盖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领域。

科技人员: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研发费用: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

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包括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指标的综合评价。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两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比如某软件企业当月缴纳增值税 100 万元,若实际税负超过 3%,超过部分可申请即征即退,有效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基本条件

软件产品:拥有自主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拥有在我国境内自主开发、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收入占比: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

研发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人员要求:企业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法人年龄需在 22 - 65 周岁,此年龄段覆盖了大多数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保证了法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管理经验。申请人需持股 5% 以上,确保申请人与企业利益深度绑定,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能切实从企业发展角度考量。

 

更多详情可直接与在线客服联系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企业)

政策内容

除了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研发费用上的特殊优惠,所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基本条件

研发活动:企业的研发活动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如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费用归集:企业需准确、合理地归集研发费用,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对研发费用进行明细核算,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为 800 万元,其中 500 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 300 万元按照 12.5%(25%×5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 37.5 万元。

 

基本条件

技术转让范围: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合同备案: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且技术转让所得应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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