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的项目类别
支持软件企业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并实现首版次软件销售的项目。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领域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包括填补国内市场空白、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软件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已实现首次商业化应用,具有可预见的广泛应用价值或在某一重要领域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软件产品或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2〕5号);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3〕9号)。
三、资助的方式和标准以及费用范围
(一)资助的方式和标准:
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其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软件开发商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资助的费用范围:
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销售额;
(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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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限一个扶持计划多个项目参考,一个项目的不分)。
基础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五)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六)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单位为软件企业,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申报前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2)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年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专项条件:
(一)申报产品符合《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方向;
(二)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时间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软著盖章落款时间于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佐证材料;
(三)首版次软件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四)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并完成交付,销售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