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分为三类,分别是诊所、门诊部、医院;其次上述类型的机构又分为内科诊所、口腔诊所、综合门诊部、口腔门诊部、中医门诊部、各类专科医院等,目前比较常见的医疗机构有各类诊所、口腔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一、受理条件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需要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条件;2.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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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3.设置人(单位)身份(法人)证件;
4.选址报告(含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附平面图、用房用地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选址所在地的房产证或用房产权材料);
5.合资、合作各方的法人资格证件;6.资信证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投资总额的);
7.主管部门批准国有资产投入的批准文件(有国有资产投入的提供);8.居民身份证;9.设置单位法人资格证件;
10.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
11.申请人的内地《医师资格证书》;12.设置单位出具的申请事项办理及文书领取《授权委托书》;13.医师执业证书;
14.台湾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15.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
16.香港工业贸易署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
17.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18.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签发的、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公司注册证明书;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设置人(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2.境外投资者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3.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4.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提交的申请材料或反映的情况不真实;
6.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群众提出异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认为举报或提出的异议属实的;
7.集体审议认为不应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