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化学品有储存经营与无储存经营(贸易/批发)存在本质区别,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储存经营
企业拥有自主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如储罐、仓库、油库等),可进行储存、销售等全链条经营。
包含两类模式:
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自有储存设施用于自身危化品销售。
仓储经营:企业利用储存设施专门为第三方提供危化品储存服务(收取仓储费)。
2、无储存经营
企业不设储存设施,仅从事危化品批发、零售或贸易活动,危化品直接由上游供应商运至下游客户,不经过中间仓储环节。
二、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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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6、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4、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5、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四、运营与风险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