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有14类: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燃气器具、钢丝绳、人造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符合的条件: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场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包括追溯产品生产信息和销售流向信息的能力;
8、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产品检验报告;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产业政策材料(不涉及的无需提交);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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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办理续期。
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材料提交:
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材料审查:
审批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即时作出受理决定。
🔍核查后发证: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审批机关在约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应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