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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零”担保费!

关于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减轻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署开始受理2018年度市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资助的对象

 

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本文所谓小型微型企业,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划型标准确定。

 

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 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担保费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在修订,资助范围和标准以市政府最终审定颁发的管理办法为准。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直接登录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网址: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服务业资金”大类中);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社保部门提供2016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如缴纳社保费用清单或发票,能清晰体现在职职工人数,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借款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借据、缴纳担保费发票、支付担保费的银行回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申请承诺书;

(七)公司管理当局声明书。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连续编写页码,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申报时间与方式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9月28日至10月25日下午6点。申报企业登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址是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因该系统与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系统集成,如已有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系统帐号的用户无需注册直接登录,否则需重新注册。不清楚操作的请仔细阅读附件4的操作指南),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

(二)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10月26至11月1日。申报企业需待网上填报资料状态变成“待受理”后方可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注意:我署对申报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实,经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及资助额,经署长会议审议、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息委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小型微型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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