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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实施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政策的通知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非个人申请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2.个人申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
 

3.申请资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和统计;
 

4.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5.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日期等信息为准。
 

(二)资助标准
1.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0元

 

2.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或者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4500元
 

3.申请人在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元
 

4.申请人在英国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100元
 

5.本条资助的申请金额不得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6、申报2023年度国外发明专利项目,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授权公告日应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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