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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企业安置专项项目 扶持方式和标准

部分资助企业名单

 

扶持方式和标准

扶持方式为事后补助。

按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上限不超过原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每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8万元,最多不超过24个月。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和重点企业(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样本企业)。

 

(二)申报企业搬迁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立项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

 

(三)申报企业在搬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及申报本扶持项目时,均为上述条款的“四上”企业和重点企业,且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四)申报企业搬迁满15个月,补贴期限以企业完全搬离原址3个月后且实际产生租金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不含免租期。

 

(五)申报企业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六)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七)申报企业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须真实可靠。

 

(八)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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