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盛世服务项目
图片

政府项目申报


图片

高新认定


图片

资质认证



深圳“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征求时间:通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

 

 

“瞪羚品牌”所属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品牌代理机构);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商标;

 

(三)所有关联法人只能申报一个品牌,该品牌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该品牌所属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四)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10年以内,首批申报企业注册日期在2012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属于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国潮新品、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汽车汽配、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消费品企业;

 

(六)黄金珠宝、汽车汽配领域企业上一年的营业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钟表眼镜、国潮新品、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企业上一年的营业收入需在3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

 

(七)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

 

(八)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政策扶持:对于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条件的“瞪羚品牌”,市商务局在资金申报评定中予以优先支持。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对认定的“瞪羚品牌”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上一篇: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下一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奖励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