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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坪山区2021年政府项目申报汇总

 

企业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地、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提出申请时其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须在坪山区。

 

 

1.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坪山区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分别给予获奖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2.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研发投入奖励。

 

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亿元):

1亿以下最高奖励100万元;1亿~5亿最高奖励200万元;5亿~10亿最高奖励300万元;10亿~50亿最高奖励400万元;超过50亿最高奖励500万元。

 

 

3.科技中小企业资助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企业为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后三年内,根据营业收入的2%,每年给予资助,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成长资助。


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截止2019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2019年营业收入在50(含)万元-2亿元之间;

 

(三)至少拥有1项有效发明专利;

 

(四)用于测算资助的营业收入应发生在企业注册地落地坪山之后,且位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

 

(五)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不得与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创新团队项目资助、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重复申请。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2019年新迁入、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三)2019年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5.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30%-90%的租金资助

 

租赁用房产权归私人所有的,资助基准按第三方租金市场评估价计算;租赁用房产权归区属国企或集体所有的,资助基准按国资部门确定的租金计算。落户坪山之日起连续资助36个月,具体资助标准按照附件《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

 

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6.贴息贴保资助

 

(一)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的,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资助

 

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

 

(二)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融资租赁资助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并投放在坪山区使用;

(二)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按期还清利息。

 

 

8.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奖励

 

(一)对上年度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每入选一个车型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对获得深圳市动力蓄电池回收资助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三)对利用我区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坪山区企业给予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9.知识产权奖励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

经过实质审查后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给予3万元/国/项奖励,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给予2万元/项奖励

 

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 个国家,且通过PCT 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 次。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

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且截至申报日仍维持有效,单项一次性给予1200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三)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元/件,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

 

  
   
   
   
   


10.招商引资类-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资助

 

(二)对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连锁 50 强”企业的分店,其签订租赁合同在 3 年以上的,开业一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 100-500 平方米、500-5000平方米、5000 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资助

 

(三)对新开设的面积 1 万-3 万平方米、3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一年后,对运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四)在深圳市已有 5 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门店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坪山区新开设社区连锁门店的,以及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并签订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经营满一年后,按照在坪山区新开设或投资建设的营业面积(100-500 平方米、500 以上平方米),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10万元、20万元资助

 

(五)在坪山区开设“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实际经营面积 20-200 平方米、200-2000 平方米、2000 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100万元资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 100万元。

 

 

11.招商引资类-用地用房专项资助

 

(一)用地资助:

对在坪山区申请产业用地,属区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的,适用深圳市或坪山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用房资助:

1.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 1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 30%,第三年拨付 40%)。

 

2.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

 

年产值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 50 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符合坪山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2.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13.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300 万元资助;其中,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 2%最高再给予 100 万元资助。

 

2.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 1:1 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机器换人”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1000 万元配套奖励。

 

(三)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方式,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额 70%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对缺乏独立购置设备能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 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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