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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证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创客资助

一、项目申请要求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建费用:创客空间的建设、改造费用;(仅限于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资助)
(二)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三)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四)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坪山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创客空间须通过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1.创客空间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若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创客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3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含),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3.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
4.运营管理人员中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入驻创客或项目不少于10个。
(四)申请第七条第(三)项资助的运营机构,其所孵化企业须满足:
1.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2.在坪山新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五)申请第七、九、十条资助的运营机构及新建创客企业还须满足:在坪山新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资助方式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各类社会力量建设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创业苗圃的,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给予以下资助:
(一)单个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实际建设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自登记之日起,给予建设主体改造、装修期间全额租金补助,最多补助1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专业创客团队、机构承担创客空间运营工作。对创客空间运营机构,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其进行1次评审,审核通过的,给予以下资助:
(一)每年给予30万元的运营扶持,最多补助3年;
(二)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3年内给予全额租金补助,最多补助2000平方米;
(三)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落户坪山新区的,给予提供孵化服务的创客空间2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在坪山新区开展各类形式创客活动的,每次给予主办单位2万元资助,同一扶持对象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新区成立创客企业的,在其主要创客项目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及深圳市相关创客政策资助的,按其获资助金额5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支持对象每年最高补贴250万元。获得国家、省及深圳市相关创客政策资助的项目,只能申请新区配套资助,不得再申请新区其他同类项目资助。
上述资助项目中,专项资金对同一支持对象的资助金额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实际投入额。

 

四、需要的资料
       申请创客空间认定的单位,在开展创客空间建设和改造前,须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客空间认定申请书》(从新区管委会网站www.psxq.gov.cn下载)及电子版;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领取新版“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竖式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单位简介;
(五)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创客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等相关材料;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个人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创客资助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领取新版“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竖式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个人提供);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个人及事业单位提供);
(四)单位/个人简介;
(五)与申请奖励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资助的资助对象需同时提供(申请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申请单位,在开展创客空间建设和改造前,须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登记。):
1.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创客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等相关材料;
4.创客空间认定通知书复印件。
(八)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的运营机构需同时提供:
1.创客空间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2.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创客空间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创客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等相关材料;
5.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清单(附营业执照、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6.被孵化企业入驻新区科技创新载体(孵化器)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仅申请第七条第(三)项资助的单位需提供);
7.创客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九)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资助的主办单位需同时提供:
开展创客活动服务的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及活动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
(十)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资助的资助对象需同时提供: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2. 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所依托创客空间公章);
3. 创客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一)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资助的资助对象需同时提供:
1.深圳市资助文件复印件;
2.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3.申请资助对象是个人的还需提供: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所依托的坪山新区辖区范围内创客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五、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创新科进行初审——新区经济服务局局务会讨论——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社会公示——拨付资金。

 

六、受理部门
      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创新科

 

七、其他

      审批时限: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收费:无。
      年审或年检: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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