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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客创业资助-科创委

一、资助对象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竞赛等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的资助以及创客企业的资助。
       创客资金资助对象为: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依托于本市商事主体、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从事创客研发项目的个人。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客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二)项目单位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或者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资助的情形。

 

二、项目申请要求
       申请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优秀企业或团队、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初创组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并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请普通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企业。

 

三、资助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
创客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的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800万元。资助对象为企业且资助方式为无偿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投入额。
对已申报或者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创客资金不重复资助。

 

四、需要的资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团队负责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赛晋级决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有提纲);
(五)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流程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六、申请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3月21日-5月5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3月21日-5月8日

 

七、受理部门
       市科技创新委会

 

八、办理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九、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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