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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一、项目申请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省、市及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三)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与其缴纳的税收相挂钩,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新区实得部分总额;
(四)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五)《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且授权时间不超过1年;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六)申请企业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共同专利,申请企业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三、资助方式
      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是: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是:获得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每项补贴3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是:获得国内授权的(含港澳台地区),每项补贴3000元。
      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需要的资料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电子版(根据申请的资助类别,填写不同类型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实施细则》具体要求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按照《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排版印刷装订注意事项》的要求进行排版装订。

 

五、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创新科进行初审——新区经济服务局局务会讨论——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社会公示——拨付资金。

 

六、申请时间

      2013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七、受理部门

      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创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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