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洋新能源产业企业若要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需满足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用认定标准,并结合深圳市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暂无专门针对海洋新能源产业的特殊认证办法。以下是详细的认证条件与流程说明:
一、认证条件
注册要求:企业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或在外国(地区)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需特别满足此条件。
企业规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行业限制: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对于海洋新能源产业企业而言,需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且不属于上述限制类行业。
合规经营: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综合评价:企业需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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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认证流程
注册登记:企业在“评价系统”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提交。
企业自评: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评价系统”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自评结果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
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对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1次填报。
名单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评价系统”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年度更新:“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