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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方向:
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项目。
资助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支持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核定方式:
核准制:项目无需评审,根据申报材料(证书、文件)进行核查。
资助方向和资助标准:
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间通过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企业,按每张证书予以最高10万元资助。
同一企业当年可获资助量限3张证书。
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资助项目的执行人,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联合体实施的应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主导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体的所有单位均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具体资助对象要求如下:
1.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均在深圳的,以制造商为资助对象;
2.制造商在深圳,生产企业在外地的,以制造商为资助对象;
3.制造商在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以生产企业为资助对象,须由生产企业提出资助申请。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