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时,需重点关注政策适用性、费用归集准确性及申报流程合规性,具体操作如下:
一、政策适用性
主体资格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商务服务、娱乐业等限制行业。若企业为核定征收或非居民企业,则无法享受该政策。
研发活动范围
研发活动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且排除以下非适用情形:
产品常规升级;
直接应用公开成果;
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
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研、管理研究;
常规质量控制或维修;
人文社科研究。
扣除比例
一般企业:2023年起,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00%摊销。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2023-2027年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12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2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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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归集与核算
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
包括五大类支出:
1,人员人工: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外聘劳务费;
2,直接投入:材料、燃料、动力费用,模具、工艺装备开发费,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与摊销: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
4,新产品设计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临床试验费、现场试验费;
5,其他相关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总额不超过可加计扣除总额的10%。
委托研发处理
境内委托: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境外委托: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扣除;
合作研发:各方按实际承担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核算要求
按项目设置辅助账,单独归集研发支出;
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需分开核算,避免混淆。
三、申报流程与材料
申报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需在此期间完成申报。
申报表格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附表(如A107012表);
需填报项目数量、费用明细(人员人工、直接投入等)、委托研发情况等。
佐证材料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如董事会决议、计划书);
研发费用明细表及辅助账;
人员名单及专业资质证明;
委托/合作研发合同;
研发成果证明(如专利、论文、验收报告)。
四、注意事项
合规风险
避免研发活动认定模糊(如将常规升级包装为研发);
确保费用归集准确,避免将非研发费用混入;
委托研发需核实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政策衔接
关注政策更新,如2023年扣除比例调整为100%/200%;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需注意2027年截止期限。
申报优化
突出企业专精特新特色(如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
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避免错漏;
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反馈,配合补正材料。
五、案例参考
某专精特新企业2023年开展新产品研发,发生费用如下:
人员人工:200万元;
直接投入:150万元;
折旧摊销:50万元;
其他费用:20万元(未超总额10%)。
申报操作:
在辅助账中归集上述费用;
填写申报表时,按100%比例加计扣除(200+150+50+20=420万元,加计扣除后为840万元);
提交立项文件、费用明细表、人员名单等佐证材料。
最终效果:该企业通过准确归集和申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420万元,显著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