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要求
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需提供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证明。
经营场所与设施
需有固定经营场所,自有场地需提供房产证明,租用场地需提交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
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及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交清单。
管理制度合规性
制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内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及其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办理材料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财务证明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新设立公司)或财务审计报告(已设立公司,需提供上一年度报告)。
场所与设施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人员与制度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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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
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部分地区支持线上申请,可通过人社局官网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材料审查
许可机关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实地核查
审核通过后,许可机关可能进行实地考察,核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许可决定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领取证件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许可证,或通过邮寄方式获取。
四、注意事项
政策差异
部分地区已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部门,并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人社局。
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告知承诺制”,符合条件的申请可当场获发许可证。
年度报告制度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单位需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实行信用监管和分级管理。
合规经营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