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介绍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军工保密资质,全称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以下简称:保密资格)。保密资格认定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以下简称: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的法定资格。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二、军工保密资格和涉密集成资质的联系与区别
(一)两者之间的联系
1、共同目标
两者均涉及国家秘密保护,旨在确保涉密业务的安全性。涉密集成资质聚焦信息系统集成(如软件开发、安防监控等),军工保密资格则针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2、部分条件重叠
基本条件:均要求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无境外控股或直接投资(外资比例≤20%)。
人员要求:法定代表人、高管及涉密人员需为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或婚姻关系。
场所与设施: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场所、设备及技术防护措施。
3、保密管理共性
均需建立保密制度、设置专门机构/人员、开展保密培训、配备保密经费,并通过定期审查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二)两者之间的不同
主管部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根据申请资格的保密等级不同,主管部门不同。申请一级保密资格,主管部门为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的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二级保密资格,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涉密资质根据资质等级的不同,主管部门也不同。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资质等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自2021年7月1日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调整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不再受理新的三级保密资格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申请二级保密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更多证书办理详情可直接与在线客服联系
申请条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以上八条以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股地位不变。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1、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2)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密条件:
(1)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2)保密制度完善;
(3)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5)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3、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