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一)定义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JB9001C-2017)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也叫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都应进行质量管理,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适用于承担军队装备及配套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维修和服务任务的单位。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法人资格;
2、承担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维修和服务任务的单位或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单位;
3、有固定科研生产场所、检验检测手段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建立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三个月以上,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5、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有军工订单),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
(一)定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以下简称军工保密资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承担涉及国家秘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以下简称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法定资格。军工保密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军工一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军工二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二)申请条件
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保密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3)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5)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直接投资的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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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一)定义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是指承担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维修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实施分类审查制度,分为A类装备承制单位和B类装备承制单位。
A类装备承制单位:主要承担的是军队专用装备,也就是承制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
B类装备承制单位:主要承担军选民用产品,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民用通用标准生产制造,且满足军队装备使用和保障要求的产品。
注意:取得A类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的企业可同时承担B类范围内的任务,B类承制单位只能承担所在范围内的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1)相关认证证书覆盖申请产品;
(2)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5)申请产品不可属于代理、销售性质;
(6)需国家行政许可的项目未被暂停相关行政许可;
(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一)定义
国家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统一管理,军委装备发展部协同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一类许可和二类许可。国防科工局负责第一类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实施。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二)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