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范围:
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获得在深银行三个月及以上的科技类贷款或者发行三个月及以上的科技创新债券,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三)在利息或者保费结清后的当年或下个年度提出了资助申请;
(四)科技类贷款、科技创新债券单项所还利息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或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担保费用、科技创新债券担保费单项支付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
(五)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六)利息或者保费未获得其他市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科技类贷款申请利息或者保费补贴资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3)近三年内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获奖企业。
(二)承担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
承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且在该项目验收通过后的当年或下个年度内就该项目以外的科技类贷款提出了利息或保费补贴资助申请的企业。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
申请利息或保费补贴资助时,企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
(四)鲲鹏青年项目承担企业
科技类贷款发生在鲲鹏青年项目承担企业入库后。申请利息或保费补贴资助时,鲲鹏青年项目承担企业仍然在库。
(五)获得科技创新积分制贷款的企业
列入科技部“创新积分制”推荐名单,商业银行基于或结合企业的科技创新积分发放了科技类贷款的企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下列资助标准:
(一)科技类贷款利息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者担保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合计不超过50万元;
(三)科技创新债券利息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1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四)科技创新债券担保费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