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01修订背景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持续擦亮专精特新品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培育工作机制,提升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质量品牌。
组织对《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2〕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02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优化了梯度培育机制。参照《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取消了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各区推荐企业按照5%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优化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特色化指标。将“属于’四上’企业”和“属于深圳市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分类”两个指标合并,新增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深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拥有国家、省、市级人才项目,进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三个指标作为计分项。同时将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近三年获批复参与组建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近三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或首版(次)指标的分值进行了调整。
(三)是明确异地迁入企业的资质管理。随着招商引资力度加大,企业异地搬迁的情况逐渐增多,围绕外地迁入企业关心的有关优质中小企业资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异地迁入企业所拥有的各层次优质中小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纳入动态管理,到期复核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执行。
03重点说明
(一)优化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流程,取消了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各区推荐企业按照5%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法,由各区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审核及公示,压实各区主体责任,调动各区工作积极性。
(二)调整优化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①将“四上”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分类”两个指标合并,规定属于入库“四上”企业并纳入深圳市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分类(5分),能够更加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遴选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利于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整体质量。
②是新增进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指标(2分),引导中小企业进入专精特新专板孵化培育,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
③新增近三年获得“创客中国”(深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获得大赛创业组一等奖的企业(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以上按最高得分项计分,不累计)指标。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创客中国”(深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并对获奖企业给予支持,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大赛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04特色化指标
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由深圳市自主设定)
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定位及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最高15分)
A.属于入库“四上”企业并纳入深圳市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分类(5分)
B.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或近三年牵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分)
C.进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2分)
D.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或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园区除外),或近三年获批复参与组建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5分)
E.近三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或首版(次)(5分)
F.近三年获得“创客中国”(深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获得大赛创业组一等奖的企业(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近三年进入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获奖名单(2分)(以上按最高得分项计分,不累计)
G.近三年拥有国家人才项目人员的企业(5分)、拥有省级人才项目人员的企业(3分)、拥有市级人才项目人员的企业(2分),最近一个年度向国家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的企业(1分)(以上按最高得分项计分,不累计)
二、深圳市企业研发费用资助征求意见稿
01资助范围和方式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
(二)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均自主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资助方式和标准:
结合当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和预算规模,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分档给予定额资助。
单家企业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02资助流程
(一)遴选资助企业。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基础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备案的研发费用信息,筛选拟符合研发费用资助项目兑现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发布兑现指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拟符合兑现条件企业情况,拟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分档定额资助标准,发布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兑现指南和拟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按要求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上传当年度和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三方审计或鉴证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提出资助方案。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照拟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名单,审查辖区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披露数据与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备案的研发费用数据的一致性情况、企业外迁及经营异常情况等,将审核结果及资助建议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制定年度资助方案。
(四)社会公示。资助方案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异议信息由企业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并将异议核实结果及时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五)下达资助计划。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下达。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到各区,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至相关企业。其中,从制定资助方案到下达资助计划期间,企业注册地变更至市内其他辖区的,仍由企业原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资助资金拨付程序;注册地变更至市外的,不予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