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成立时间不长于5年,即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②2024年度营收不高于2000万元或从业人数不高于300人;
③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在深圳市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与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相关的科研基础,应提供不少于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资金。
2.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发人员,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保;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即196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3.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成员在深圳缴纳社保的人数比例不少于50%。
4.其他
(1)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组成员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2)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3)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请;
(4)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5)项目在执行期限内应有可量化考核的技术指标、学术指标和经济指标(销售收入或量产应用价值等,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2倍)。
注:限项条件
项目独立申报,不设合作单位,每家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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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标准:
支持强度:单个项目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资助项目数量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支持方式:事前资助。(事前资助的项目,有义务按合同书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并于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实施期限:2年。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书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三)项目组成员(须包括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内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请按申请书人员顺序排列;
(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原件;
(五)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和廉洁告知书原件;
(六)须经科技伦理审查或涉及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伦理审查委员会初始审查批件,或供申请使用的伦理审查意见;
(七)可以选择提供2024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2024年度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证书有效期应在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之前)、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资质材料复印件。
2025年优质企业购置产业用房支持项目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税及纳统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购置当年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境内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
2.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3.宝安区工业300强企业;
4.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业企业。
(三)申报主体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合同签订日期、备案日期、发票开具日期、不动产登记日期均应在2022年1月1日以后。
(四)申报主体的购置行为属于一手商品房交易,且未享受其他政策性用地、购房支持。
二、资助标准:
(一)给予申报主体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15%、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
(二)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申报主体购置当年提质增效量的70%,“提质增效量”指申报主体纳税在宝安区的留成部分;
(三)申报主体通过注册在宝安区全资子公司购置产业用房的,可视为申报主体的购置行为。
三、申请材料:
1.银行开户证明;
2.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备案证明、银行转账凭证;
3.自用承诺书(申报承诺购置用房用途为自用,不得出租或出售相关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且在获得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宝安区);
4.2025年优质企业购置支持产业用房项目申请表;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资质证明材料;
①上市企业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或股票代码证明;
②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国家、省工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
③工业/软件业企业提供上一年度产值/销售额/营业收入报表(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