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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委印发“专用于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的资助项目

 

                   日前(11月30日),深圳市经信委联合深圳市财政委印发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经信委和深圳市财政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修订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0日起实施。

 

中小微企业认证

 

通知截图

 

                   据深圳方圆盛世了解,《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用于扶持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任何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服务机构,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关资助项目。

 

 

中小微企业认证

 

可申报项目包括:【贷款担保费资助】【专业化服务资助】【国内市场开拓资助】【改制上市培育资助】【信息化建设资助】【小微企业培育资助】【“新三板”挂牌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30万元。

 

 


 

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二)为我市民营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方向。

 

资助标准:

 

(一)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服务的项目补贴。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当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按照政府主导、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根据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数,按每人每天最高300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补贴。其中技工、技师培训不在此支持范围。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的人才培训,按企业参与人次给予补贴,每人每次最高补贴额2万元;

 

(二)对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按上述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30万元;

 

(三)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最高80万元;省市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最高50万元(市级示范平台(基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资助条件:

 

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须符合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每年公布的“扶持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上述目录标准及条件另行制定)。

 

资助标准: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50万元。

 

 


 

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资助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辅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或已在境外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当年返还深圳30%(含)以上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资助标准:

 

(一)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二)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贴。

 

 


 

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资助条件:

 

从事生产制造业类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已组织实施了总投资额在50—400万元(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MES)、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办公自动化(OA)和人力资源(HR)等系统。

 

资助标准:按申报企业为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最高3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75万元。项目总投资包括为实施该项目所投入的企业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服务费及其配套的硬件设备等费用支出。

 

 


 

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资助条件:

 

在产品和技术方面符合“专精特新”条件与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另行制定)。

 

资助标准:采取专项审计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60万元。

 

 


 

“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资助条件:

 

已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资助标准:对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资助条件:

 

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资助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当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单户企业当年担保金额最高800万元人民币,且发生代偿实际损失。

 

资助标准: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6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贴;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低于总户数60%,但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8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10%进行补贴;单户小微企业代偿最高补贴额100万元。

 

 


 

注意!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单位/机构),不列入资助计划:

 

(一)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予单笔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记录;

(二)3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予单笔50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三)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四)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含)以上;

(五)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六)依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被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据深圳方圆盛世了解,该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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