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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评定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精神,以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提高企业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助力“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范》(T/GDMA 55-2023)团体标准,我会决定开展2021年度和2022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评定。

 

 

本次评定承认历年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纳税等级(A/B/M);

 

(二)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三)合同履约状况良好。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信用广东”“信用中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

 

(五)企业经营效益好,同意由公示机构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评级方法与结论

 

依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范》(T/GDMA 55-2023)团体标准,考察企业基本情况、合同管理与信用情况并做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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