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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及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政策

 

第九条  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标准为: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未获得过深圳市优势示范单位(企业)以及本条规定的资助;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效;

 

 

  (四)近2年内知识产权创造或布局成果显著;

 

 

  (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或服务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或已对外运营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运用成效;

 

 

  (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设及人才培养成效相关材料;

 

  (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领域工作成效相关材料;

 

  (四)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占研发投入比例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支持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工作载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三)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承诺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版权保护及管理制度、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相关材料;

 

  (三)版权登记证书及清单;

 

  (四)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在作品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相关材料;

 

  (五)软件正版化率达100%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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