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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认定标准_企业认证条件

 

总部企业认定是指在某个地方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

 

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亲属6个月持有股份的未过户交易量总计达到1%或以上的。

 

 

此外,总部企业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总部型机构也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本市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本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本市企业拥有2个或2个以上除本市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总部企业要求具备其他特定的条件:

 

 

1、具备较强的管理和决策能力,能够进行全球业务的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

 

2、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能够保证企业的稳健运营和地方财政的稳定增长。

 

4、符合环保、安全等相关法规和标准,能够为地方带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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