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激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修订并发布,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奖项设置
一、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1)市长奖;
(2)自然科学奖;
(3)技术发明奖;
(4)科技进步奖;
(5)青年科技奖;
(6)专利奖;
(7)标准奖。
第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大战略需要以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深圳市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坚持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用于奖励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四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五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的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七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下列年龄不超过38周岁的个人: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八条 专利奖授予专利已获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人。
提名专利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九条 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化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组织。
提名标准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标准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发展有突出的作用;
(二)标准技术先进,含有先进研究成果或者自主知识产权;
(三)标准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四) 市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他奖项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市长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00项,青年科技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8名,专利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5项,标准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青年科技奖的评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利奖和标准奖的评选。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配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