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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最新自主创业人员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2)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注: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场租补贴。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自主创业人员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3.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可咨询在线客服咨询,或拨打官方热线:400-090-3278。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初创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招用人员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5)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

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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