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各细分领域技术研发的相关企业。
1.脑疾病诊断领域;
2.脑疾病治疗领域;
3.神经调控与康复技术领域;
4.类脑计算、类脑芯片领域;
5.脑机接口和神经假体领域;
6.类脑机器人领域。
(二)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技术应用与支撑领域相关企业。
1.医疗健康;
2.脑认知干预与教育和心理健康;
3.机器人工业;
4.IT产业;
5.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技术支撑领域。
申请认定为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60%;
2.上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的研发投入占全部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60%。
(三)上一年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研发和产品、工艺、装备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四)拥有已授权或许可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发明或实用新型有效专利且产权明确清晰,无知识产权争议。
研发投入资助项目
基本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七)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年度加计扣除。
资助标准:
对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按每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最长3年。
申报时间:2023年6月15日至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