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申请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企业给予30 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每次给予 20 万元奖励。
在龙华区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迁入的企业,须在龙华区注册满 1 年后提出申请。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 5%),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十五条 科技贷款资助
(一)科技孵化贷资助。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且纳入备案的规下企业给予融资资助,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 70%给予贴息扶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担保的,按该笔贷款担保费用的50%给予贴保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合计资助最高 50 万元。
(二)科技成长贷资助。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纳入备案且上年度产值增速为正增长的成长期企业给予融资资助,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 70%给予贴息扶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担保的,按该笔贷款担保费用的 50%给予贴保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合计资助最高 100 万元。
同一年度,单个单位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最高 500 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最高 10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同一年度,单个单位的贷款纳入备案最多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