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范围: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并通过租赁方式安置在龙岗区范围内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和重点企业(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样本企业)。
按产权调换已给予安置过渡费补偿的,不纳入扶持范围。
扶持方式为事后补助
1.搬迁满15个月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补贴,补贴起算时间为完全搬离原址3个月后。
2.按新租赁自用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上限不超过原自用面积,每月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多不超过24个月。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项目单位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须真实可靠。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