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盛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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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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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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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证



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多项补贴)

  

  第十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商业秘密保护等项目。

 

 

  第十 发展资金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自然人,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至全国范围,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人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完成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财务管理制度,自然人除外;

  (三)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人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申报人按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限制:

  (一)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发展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二)同一申报人年度申报发展资金的前补助项目不超过三项;

  (三)曾获得发展资金立项支持的一次性扶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对申报周期内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给予扶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二)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

  (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50万元。

  (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10万元。

  (六)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等省级或以上奖项的,金奖每项不超过20万元、银奖不超过1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万元。

 

 

  第十对申报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出口基地重点机构(企业)给予扶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每项不超过20万元。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对在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完成转让、许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的授权专利,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支持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吸纳专利成果。企业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许可费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成果,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30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专利转让许可服务。对在申报周期内促成广州市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达到20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5万元,每增加10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等进行扶持,按不超过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2%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进行扶持,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50%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险种由市知识产权局明确。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标准对发行主体给予扶持,按照总额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标准对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扶持,同一证券化产品扶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四)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扶持,用于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评估、宣传、培训和绩效奖励等费用。对申报周期内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金额超过5亿元或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100项的,按照不超过质押金额总额0.05%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对申报周期内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且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金额超过1亿元且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20项的,按照不超过质押金额总额0.03%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 支持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2万元;完成首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扶持3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进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机构、品牌机构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按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奖励给首次执业的专利代理师。

 

 

  第二十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自然人的知识产权维权,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跨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协作保护、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在行政、刑事司法、仲裁、调解等案件处理中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援助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支持在重点产业、新领域、新业态等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援助机制,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相关单位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技术调查、电子数据取证、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相关机构协助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品牌保护,为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保护老字号、知名品牌知识产权提供专业服务,每项扶持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相关机构协助建立完善广州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侵权预警、人才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援助中心运用知识产权大数据优势,与行政、刑事司法、仲裁等部门建立完善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维权衔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和多元化解决体系,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发展项目及金额。

  (六)支持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与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刑事司法、仲裁调解、维权援助等工作的协同联动、提升监管效能,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发展项目及金额。

 

 

  第二十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的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二)专利导航。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以及重点园区等开展产业规划或研发活动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每项扶持不超过80万元,研发活动类每项扶持不超过15万元。

 

 

  二十八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开展商标注册申请指导和商标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提升商标注册申请质量,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开展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运用,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三十支持学校知识产权建设,支持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三十一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托管企业数量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25万元。

  (二)园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管理单位,在园区、行业协会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或商标品牌指导站,通过园区、行业协会自身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协会成员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商标品牌培育等服务,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服务内容、服务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大型活动,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参加广东省、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活动,或组织开展全市性知识产权活动,扶持金额根据活动规模、任务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运行,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在国家、省、市完成备案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服务能力突出、服务效果显著的,每个网点扶持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服务,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指导我市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运行,拓展服务功能,协助完成国家、省网点备案等工作,组织市级网点备案、工作绩效评价等工作,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三十支持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知识产权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宣传知识产权工作,普及知识产权文化,每项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培育,支持园区和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示范基地每项扶持不超过100万元,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支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扩大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具体项目设置和扶持金额经市知识产权局集体研究后确定,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市级重点工作项目。按照当年度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国家、省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识产权重大项目,设立相应的重点工作项目。

  (二)区级重点工作项目。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提出项目目标和资金需求,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开展的项目。

 

 

  第三十 各项目的申报范围、立项数量、具体扶持标准和申报周期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和财政资金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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