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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企业单位,解读文件来了

 

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2、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3、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4、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上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5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二、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系统打印已填报确认的申请书;

 

2、第三方审计或者鉴证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结合当年度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

 

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的入库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

 

3、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且不高于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应当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02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要点

 

(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对象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报企业应满足“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上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企业诚信记录良好”等条件。

 

 

(二)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标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以阶梯式的形式确定。

 

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条件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应满足“企业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

 

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且不高于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线 ”。

 

 

 

 

03

 

近日,技部火炬中心印发了《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这种全国性的检查、抽查比例如此高还是第一次。

 

公开数据显示,广东省2018-2020年共认定35157家高企,按20%的比率抽检,超过7000家企业必须接受审查,如此庞大的数量肯定会查处很多问题,而且处罚严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取消资格),企业必须积极重视起来,准备好相关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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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管理,以查促管、查改并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二、检查依据


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三、检查内容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1. 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认定管理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工作人员权责分工是否明晰;
(2)是否建立评审工作规程或相关制度性文件;
(3)是否建立专家库的管理规程或相关制度性文件。

 


2. 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是否针对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建立有廉政风险防控内控机制;
(2)近3年本地区已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高企更名、异地搬迁、高企资质复核、高企资质撤销、投诉举报处理等;
(3)此次“自查自纠”对已认定的高企开展回头看行动情况,对于现有高企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20%;对于高企未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30%。可视材料抽检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4)本地区高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

 


3. 近3年本地区高企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分为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自查自纠”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是自查自纠的主体,具体负责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自查自纠时间:2021年9月15日至10月25日(各地可视疫情形势酌情控制实地检查企业数量)。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择机组织重点检查。

 


五、检查要求


1. 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本地区联合检查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 


2. 各地要抓紧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并拟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3. 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纠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取消资格,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汇报。


4. 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5. 各地应在2021年10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等)以书面、电子光盘的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检查中应认真总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对于工作做得好、有创新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要建立信息统计渠道、强化相关统计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效果能迅速、准确、全面地反映出来,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中发挥更大作用。
特此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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