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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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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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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证



走进龙华 | 2021年政府资金项目专项申报

 

深圳信用网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获得扶持资金:
(一)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的;
(二)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三)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未获得过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截至企业申报时,认定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资助标准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申报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国高证书处于有效期)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

 

资助标准

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企业技术改造资助

申报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龙华区。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需是龙华区规模以上企业。

 

(3)对于投资额500万以上的项目,已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一套表”系统完成工业技改投资纳统的予以优先资助。

 

(4)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5)项目已完工。

 

(6)获技术改造资助200万元以上企业需承诺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于资助的次年、第三年对获得资助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开展查验评价。

 

 资助标准

(1)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 1 亿元以下的,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 50%给予资助,最高 500 万元;

 

(2)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 1 亿元以上的(含 1 亿元),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 10%给予资助,最高 2000 万元。

 

 

 

 

担保手续费补贴

申报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3)企业须获得经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担保机构担保并已缴纳担保手续费。

 

资助标准

(1)资助金额为担保手续费金额的50%,单笔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2)补贴范围为当年及上年度企业已支付的担保手续费。

 

 

 

科技金融(贴保、贴息)扶持

申报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获得龙华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贷款,且已归还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

 

(4)申请单位在贷款银行所得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购房购车、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5)申请单位在正常还本付息后的 6 个月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贴保扶持,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资助标准

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单位,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息资助。

 

 

 

 

知识产权贯标补贴

申报条件

(1)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

 

(2)企业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文件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资源管理体系、知识产权实施运行体系;

 

(3)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为 10 件以上,且为第一顺序专利权人。

 

资助标准

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且有效发明专利为 10件以上,每家企业资助 30 万元。

 

 

 

知识产权专项

发明专利

1、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商标注册

鼓励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4)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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