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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最高50万

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 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的企业;
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4.2019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
5.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1日-1月22日
 

 

光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2020年度通过认定或新落户光明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强度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强度: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资助标准:

1.普惠性政策:对2020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对2020年度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2.“3+1”政策:对2020年度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且申报单位需符合《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中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产业规定的从事范围。
 

三、申报条件

(一)自开放受理之日起前三年,申报单位信用记录良好,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完整版信用报告为准)。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四)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自开放受理之日起前三年,申报单位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六)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七)申报单位须签订协议,约定五年内不得将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迁出光明区。

 

四、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4日-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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