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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都有哪些涉税问题?

 

软件产品发票怎么开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不仅核算有要求,发票开具也要明晰。可惜的是相关政策对开票这块并不是很明确:有认为只要在备注栏将软件、硬件分开即可,有地区要求在发票品名上有所体现……

 

 

除这个问题之外,有关该文件的备案,按照税务总局48号令,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该类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原来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现在不必再提交。

 

 

 

涉及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规定

 

 

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当中,由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属开发者,著作权通常并不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受托方是常规意义上的纳税人。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同理,计算软件销项基数时要扣除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是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软件产品认定

 

 

实务中有一类单纯安装软件的,给予客户使用软件的授权使用(许可费、维护费),一般税率为6%。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等,按照6%缴纳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方法老生常谈,但还是得强调,多提并没什么坏处。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软件产品

 

 

例题:果果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


2019年7月进行税额合计为20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当月销售开发软件收入共计70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85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55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对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

 

问: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以及能否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


【解析】


销售开发软件销项税额为:7000*13%=910(万元)

销售嵌入式软件销项税额为:(850-550)*13%=39(万元)

销售改造产品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

收取客户维护费用销项税为:55*6%=3.3(万元)

进项税额分摊:200*(7365/7970)=184.82(万元)

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910+39+8.45-184.82=772.63(万元)

增值税税负:957.45/7365=13%,高于3%,符合条件应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因此,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772.63-7365*3%=551.68(万元)

 

 

 

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要求

 

 

(一)进项税额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有严格要求:

 

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销售额

 

需要提醒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需要按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4.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该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实务核算和发票开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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