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流程
1、网上申报
2、考察、审定和验收
3、复核
4、公示
5、拨款
二、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我署备案登记,已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外挂牌上市和拟境内上市已完成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
三、资助范围及金额
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辅导或上市实际发生的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拟在深交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注意:企业应尽早预申报。未预申报的,不列入2017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预算内;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预申报金额仅用作2017年资助预算参考,非实际资助金额。
四、申请条件
(一)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拟境内上市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改制的,可以预申报改制阶段资助;
2.拟境内上市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申请材料的,可以预申报辅导阶段资助;
3.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经在境外挂牌上市(含红筹上市)的,可以预申报上市资助;
(二)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经在新三板挂牌的,可以预申报新三板挂牌补贴。
五、申请资料
1、《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上市企业可以不提交本项材料);
3、预申报辅导阶段资助的,另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境外上市的,另提交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批准上市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预申报新三板挂牌补贴的,另提交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六、申请时间
网上填报:3月30日—4月25日
递交纸质资料:4月25—4月29日
七、受理部门
市中小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