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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研制能力提升项目
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重要组织名录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发布。
(二)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国家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经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确认为参与研制的前五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行业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深圳市团体标准培优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如下:
(一)资助条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3家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采用且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优秀的团体标准。优秀团体标准应具有水平先进、创新性突出等特点,且通过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资助标准:资助对象为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大力推动属市重点工作安排的项目,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及“20+8”产业集群领域等相关项目。
二、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和培育项目
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如下:
(一)资助条件:承担省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二)资助标准: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深圳标准创新基地”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如下:
(一)资助条件: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二)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企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如下:
(一)资助条件: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企业”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二)资助标准:A级给予30万元、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
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如下:
(一)资助条件: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深圳市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
(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企业,按项目给予3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如下:
(一)资助条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认定程序和标准,通过评价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
(二)资助标准: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优先保障小微企业的资助,其余企业资助按限额进行折算。
三、深圳标准认证推广建设项目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采用的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评价细则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深圳标准认证获证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如下:
(一)资助条件:通过深圳标准认证,获得认证证书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